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119号
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武汉天河机场公司关于申报水价的请示》(武汉机场文[2003]24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相关规定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考虑民航体制改革和机构重组的实际,同意对你公司供水价格重新核定并按国家要求开征污水处理费。经审核成本及参考机场供水用户在价格座谈会上的相关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供水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90元,其中食堂、宿舍用水价格按黄陂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70元,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其中园林、绿化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上述批复从2003年9月10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四、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价格政策顺利出台。
二○○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