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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转发《关于填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相关统计表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 2008-11-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市司法局决定建立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现将《关于填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相关统计表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予与配合统计工作,并于12月10日将《统计表》前盖好律师所公章书面报送至律协业务部(不收传真件),同时电子版发送至律协邮箱:szlx@szlawyers.com。
  联系人:杨一阳  李雯雯
  联系方式:83025728 83025881
  Email:szlx@szlawyers.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填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相关统计表格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市司法局决定建立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现将填报信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与信息填报的对象为深圳市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总所在深圳的,包括总所和所有分所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的情况,可按总所和分所分别列表统计。总所在外地,分所在深圳的,只填列深圳分所从事证券期货法律业务的情况。
  二、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登录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www.szlawyers.com)或深圳证监局网站(//www.csrc.gov.cn/n575458/n870654/)办事指南栏目,下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分为表1、表2及表3)电子版,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于2008年12月12日前将《统计表》电子版发送至zhaojp@csrc.gov.cn,并同时将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表格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深圳证监局法制工作处,邮编:518028。
  三、本次信息填报的统计期间分两段,分别为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以及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包括本年度新承接的以及以前年度承接本年度继续完成的,两个时间段分别填写。
  四、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时按质完成相关填报工作,对不配合调查或填写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联系人: 赵江平
  联系电话:0755-83265299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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