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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水务局
发布文号: 沪财农[2008]36号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加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及其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结合本市防汛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防汛抢险和应急救灾的需要,规范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调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抗击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遭受风、暴、潮、洪灾害的各类防汛物资。
  第三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落实职责、及时高效”的原则。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防汛抗旱指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级防汛专业储备物资由市防汛办负责调用处置,其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代储责任单位所属的仓库储备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管理市级防汛专业物资。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接受市防汛办对储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防汛办可以委托代储责任单位对定点储备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六条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根据上海市防汛抢险的应急需要确定。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总价值约为1200万元(不包括物资储备管理费用),其中包括针对海塘和一线堤防(泵闸)的专业储备各600万元。
  调整防汛储备物资的品种、数量,由市防汛办根据防汛抢险需要报市储备商品管理办公室,商市财政确定。
  第七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具体包括草袋、编织袋、编织布、土工布、木板、桩木、钢管、拉伸钢板桩、应急挡水子堤、槽钢、全方位移动照明灯塔、砂石料、块石、黄砂、翼形块体、抛石柔性集装网、救生衣、救生圈、铁锹、升降式照明灯、电缆、移动式发电机组等。
  第八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采取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储备方式。由市防汛办根据区域防汛特点指定浦东新区、金山区、崇明县防汛办公室和市堤防(泵闸)管理处(即代储责任单位)的防汛物资仓库(即定点储备单位)进行储备。
第三章  防汛专业物资购置与验收
  第九条 市防汛办按照已明确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品种、数量委托代储责任单位有计划地购置,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条 新购置的防汛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由代储责任单位组织定点储备单位和供货方代表对入库物资进行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在确认所验收的防汛物资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以及产品生产日期等准确无误后,定点储备单位与供货方联合出具验收报告,办理物资正式入库手续,验收结束后代储责任单位依据订购合同与供货方办理有关费用结算手续,并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市防汛办。
  第十二条 市防汛办根据入库物资的验收报告,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防汛物资抽查,如在抽查中发现物资存在规格、质量、数量、包装、产品生产日期等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问题,要责成定点储备单位整改。
第四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市防汛办对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1.制定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具体管理制度,对责任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防汛物资入库验收,不定期抽查各定点储备单位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监督各定点储备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4.负责接受物资调运的申请和调运指令的发布,负责物资的调运管理;
  5.负责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归还和补充;
  6.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代储责任单位的管理职责:
  1.落实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定点储备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所属定点储备单位的防汛物资入库验收;
  3.接受物资调运的指令后,负责组织防汛专业物资的调运工作;
  4.协助落实调出防汛物资的按期保质保量补充;
  5.负责向市防汛办书面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申请;
  6.协助市防汛办做好有关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定点储备单位的管理职责:
  1.在代储责任单位的直接领导下,按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向市防汛办、代储责任单位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保温、避光和通风等日常管理工作,储备场所要有防火、避雷、防潮、防霉、防锈、防盗、防鼠、防虫、防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防汛物资完好;
  3.严格执行市防汛办的调度命令,负责防汛专业物资的调运工作;
  4.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5.参加物资入库的验收,负责清点、检查防汛物资的接收入库,并按规范做好台账;
  6.按管理要求,提出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轮换或报废的申请,并按批复要求做好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工作;
  7.每年汛后,向代储责任单位书面报告防汛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 定点储备单位对所储备的市级防汛物资,按物资价值进行全年、全额财产保险。
  第十七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建立市级防汛物资台账和物资管理档案,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进出库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防汛物资要保持外包装完好,在库内分类整齐摆(码)放,留出搬运通道。每垛物资下部要设垫层,防止潮湿、霉变、油污、锈蚀。不得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有机溶剂、挥发性化学品等物质,严禁与以上物品同库混储。
  第十九条 每批(件)防汛物资都应配有明显标牌,标明品名、编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牌、标签、台账相符。
  第二十条 防汛物资存储要求:
  1.存储草包、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橡胶子堤护坦布、救生衣、救生圈等聚脂合成材料及使用帐篷篷体的库房内要严格避光,并设有通风设施。橡胶子堤护坦布在隔潮垫层上(高度0.2米)整齐堆放或上架摆放。
  2.存储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的库房内要严格避光,装有抽湿、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相对湿度不大于75%。严禁拆开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的密封包装,防止其因包装破损而自行吸水膨胀。
  3.存储拉伸钢板桩、槽钢、钢丝网兜及铅丝网片(抛石柔性集装网)、抢险钢管及扣件等金属材料的库房内要求干燥、通风,下部要设防潮垫层,要摆放整齐,避免重压,防止物资变形、生锈。
  4.存储应急挡水子堤的库房要安装空调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0-25℃,相对空气湿度不大于75%。橡胶子堤在入库前要重新涂撒滑石粉,在货架上要单组摆放。严禁与有挥发性的化工物品混放。
  5.存储汽油柴油发电机、抢险照明灯(塔)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要分类整齐摆放。汽油柴油发电机按保养规定养护后放入原专用箱存放,抢险照明车(塔)车体前后要有支承杆支承车体,并用布质防尘罩罩盖。
  6.橡套电缆等设备的库房内要避光,设有通风设施,存放时要特别注意防潮、防热源、防腐蚀。
  7.其它未明确规定存储要求的产品,按各种物料、器材、机具的产品说明书要求存放保管,砂石料、块石、黄砂、翼形块体等要堆放整齐,防止物损和盗窃。
  第二十一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做好各种防汛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和随调随用。每年汛前,各定点储备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对防汛物资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和维护保养:
  1.对草包、编织袋、复膜编织布、土工布、救生衣、救生圈、吸水速凝挡水子堤等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并进行防潮倒垛或翻晒,重新投放防虫、鼠药。
  2.对拉伸钢板桩、槽钢、钢丝网兜及铅丝网片(抛石柔性集装网)、抢险钢管及扣件等金属材料类的物资进行外观检查,做防锈处理。
  3.应急挡水子堤要逐只(组)做8小时以上气密试验,需要进行修理的要及时安排修理,检查修复后,要重新涂撒滑石粉。附件、备品要齐全、完好。
  4.橡套电缆检查外护橡套后要涂撒滑石粉,重新进行包装。
  5.玻璃钢抢险舟进行舟体、舟舷外观检查,对非不锈金属件做涂敷黄油养护。
  6.汽油柴油发电机、抢险照明灯(塔),按产品维护保养的要求和国家防办编写的《防汛抢险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教材》相关内容进行维护保养。抢险照明灯(塔)等要逐台做2小时启动运行试验。
  7.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汛前质量检查结果于每年5月20日前由代储责任单位书面报告市防汛办。
  第二十二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加强现代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等现代技术进行物资信息管理和仓库安全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等手段,不断提高防汛物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每年汛前,代储责任单位要组织定点储备单位的专职保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按照产品要求和国家防办编写的《防汛抢险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培训教材》进行操作使用培训,使专职保管人员掌握操作使用技能,以备调用时进行现场操作指导。
  第二十四条 每年汛后,定点储备单位要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盘库,核对账目,做好封存工作,并就当年的物资储存、管理、出入库和库存数量等情况做出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报告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
第五章  防汛物资调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属市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市防汛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六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加强值班,制订物资调运预案,落实紧急装卸、运输措施,做好随时调运物资的各项准备。每年5月20日前定点储备单位要将仓库负责人和专职保管员名单、汛期值班电话、物资调运预案等报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调用,由海塘、堤防(泵闸)专业单位或区县级防汛指挥部向市防汛办提出申请。市防汛办批准同意后,向代储责任单位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市防汛办根据险情也可直接调用所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
  第二十八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代储责任单位接到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所属定点储备单位发货,由定点储备单位快速将防汛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定点储备单位要指定专人随车押运物资,并将物资发出时间、到达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通知申请调用单位和市防汛办。防汛物资抵达目的地,申请调用单位要及时与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开具收货证明,并将情况报告市防汛办。
  第二十九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若代储责任单位联系运输有困难,可请市防汛办协调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调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所发生的调运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定点储备单位结算。
  第三十条 申请调用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单位,应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并经维修养护后,立即还给调出物资的定点储备单位。返还时由定点储备单位和申请调用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物资进行验收。定点储备单位在接收调出的返还物资后,要对物资重新进行维修保养,并办理入库手续,有关质量情况上报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按照调物还物的原则进行调用。已消耗或不可回收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抢险结束后30天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定点储备单位储备。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由接收物资的代储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做好组织物资验收等相关工作。返还市级防汛专业物资过程中所发生的购置费和运杂费用均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
第六章  储备年限和报废更新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标准和产品老化试验结果,以及《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当年生产且当年验收入库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年限为:
  1.草包2年;
  2.编织袋5年;
  3.复膜编织布8年;
  4.土工无纺布8年;
  5.橡胶应急挡水子堤10年;
  6.吸水速凝挡水子堤8年;
  7.抛石柔性集装网15年;
  8.抢险钢管及扣件15年;
  9.槽钢15年;
  10.拉伸钢板桩15年
  11.玻璃钢抢险舟15年;
  12.救生衣、救生圈6年;
  13.抢险照明灯(塔)10年;
  14.汽油(柴油)发电机(移动式发电机组)15年;
  15.橡套电缆10年;
  16.铁锹10年;
  17.砂石料、黄沙、块石年损耗率2%;
  18.木材、桩木15年。
  第三十三条 物资报废更新是指达到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年限的;或因非人为因素造成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防汛抢险安全、技术要求的;或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可继续使用的物资。
  第三十四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报废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级防汛专业物资需要报废的,由定点储备单位向代储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物资申请报告。
  2.代储责任单位对需要报废的物资要认真核实情况,对没有达到储备年限申请报废的物资,代储责任单位需聘请当地有关技术部门作出报废技术鉴定。物资报废申请由代储责任单位向市防汛办提出,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物资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等内容,并提出报废物资处理方式。
  3.市防汛办审核代储责任单位的物资报废申请,同意后对代储责任单位的物资报废申请作出定期报废的书面答复,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防汛专业物资更新储备计划和经费预算,经财政批准更新经费后,于次年汛前做好更新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安排。
  4.更新物资到达定点储备单位后,代储责任单位和定点储备单位要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认真做好更新物资的验收入库工作,做好账目、台账的重新登记,实物标牌、标签的更换,并对己申请报废的物资做好就地封存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代储责任单位要及时根据报废物资的意见要求,参照《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细则》,组织定点储备单位对报废物资分类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物资处理和残值回收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已经批准报废的物资,定点储备单位要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按代储责任单位安排的报废处理程序,尽快做好报废物资处置工作;
  报废物资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代储责任单位写出报废物资处理情况总结报市防汛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未经使用的接近储备年限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允许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次年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购置。
第七章  防汛物资相关费用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购置费由市防汛办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定点储备单位运价所需费用编制预算,报请市财政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而报废的防汛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条 市防汛办每年按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价值的8%,向代储责任单位支付代储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费。已申请报废的防汛物资,在更新物资到货入库的当年,不再支付申请报废物资的储备管理费。
  储备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为代储物资仓库折旧费、占用费、代储物资保险费、代储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及其他费用。物资代储(利润)补偿和器材、设备使用及人员培训费、防汛抢险演习、燃油等易耗品费,由代储责任单位在部门预算里解决。
  第四十一条 定点储备单位要设有财会人员,负责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费收支账务管理,建立专项会计科目和专项财务月报、年报制度;各定点储备单位应加强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专账收支,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十二条 每年年终前,定点储备单位要将上一年度的市级防汛专业物资储备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报送代储责任单位和市防汛办,财务年终决算报表报送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市防汛办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防汛专业物资的储备、调用、更新情况,以及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四十四条 市级防专业汛物资购置费、更新购置费、储备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水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并依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有关规定,落实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报市防汛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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