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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8]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提高全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努力促进辖区内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闽政教督〔2008〕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福州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以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长期有效开展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推动全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扎实做好教育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职责、范围和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范围包括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对象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根据闽政教督〔2008〕41号文件精神和我市乡镇(街道)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福州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督导评估内容是:领导职责、教育经费、组织入学与控辍保学、学校环境整治等四个方面。
  三、督导评估工作原则和程序
  (一)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发展性原则,重在鼓励、引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视教育工作,努力办好辖区内学校,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教育事业均衡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对照督导评估方案客观进行自评。自评报告、自评登记表按要求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教育督导室。
  2.县(市)区复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乡镇(街道)自评情况进行二年一次的评估,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复查结果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报。
  3.市级评估。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县(市)区复查情况,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进行督导评估(每五年一轮)。评估结果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汇报。
  四、表彰奖励
  (一)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将成绩优秀的乡镇(街道)推荐为福州市“教育工作示范乡(镇、街)”,并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核查认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二)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情况,对推动教育工作力度大、政绩特别突出、上级和群众评价高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推荐为福州市“关心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上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核查认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通知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组织部门,作为乡镇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省对县督导”有关文件以及闽政教督〔2008〕4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建立适合本县(市)区实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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