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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办学资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 2008-11-2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高[2008]115号
有关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学校建立若干个软件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闽教高[200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软件高职人才培养基地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7〕43号)等文件精神,我省有关高校从1999年开始试办了物流、软件、旅游人才培养基地。目前,部分高校人才培养基地三年试办期限已经结束。为了规范办学工作,我厅决定重新核定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办学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泉州师范学院、闽江学院、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认真总结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工作,依据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实际,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向我厅提出停办或申请续办人才培养基地的具体意见。
  二、申请续办人才培养基地的高校必须依照国家法规及我厅有关办学规定,理顺人才培养基地合作办学双方的关系,签订规范的办学协议,认真解决好人才培养基地的管理体制、投资体制、运行机制、管理模式等根本性问题,确保建立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依法规范办学,确保安全稳定。
  三、有关高校申请续办人才培养基地应于11月25日前向我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高校的正式申请文件;
  2.联合办学协议,人才培养基地的办学章程、董事会章程及资格证明文件等;
  3.人才培养基地办学条件、发展规模、建设方案、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办学经费的数量及来源渠道等。
  四、我厅将组织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产业发展及高校办学实际,重新核定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办学资格和办学规模。
  高教处联系人:唐鲁榕,0591-87091223。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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