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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办[2008]116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怀化市、益阳市规划局:
  为了确保2008年度我省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顺利进行,现就2008年度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的统计内容、执行范围和填报方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8年年报和2009上半年年报和年度快报的通知》(建计函〔2008〕301号)的填报要求进行,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由市州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LL@hunp.com。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于2008年12月30日前报我厅规划处。
  二、各市、州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统计和汇总数据准确、真实和完整。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及汇总软件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的“行业统计”专栏中下载。
  三、拟于2009年2月召开全省2008年度村镇建设统计年报会审会,请各市州相关负责同志提前做好准备。具体要求见正式通知。
  电子信箱:LL@hunp.com
  联 系 人:规划处  林琳
  联系电话:0731―2212342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关于做好城市(县城)、村镇建设2008年统计年报及2009年上半年报和年度快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2008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及2009年上半年报和年度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
  村镇建设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
  二、执行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填报方法
  (一)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二)建制镇、乡和农场等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一)年报综合报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目前报送我部。
  (二)半年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7月15日前报送我部。
  (三)年度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30目前报送我部。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市(县城)建设部分发送至:guoqh@mail.cin.gov.cn,村镇建设部分发送至:chengfei@mail.cin.gov.cn。
  联系人:赵惠珍、郭巧洪、程飞
  电 话:010一58933265:58934523。
  2.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县城、村镇各部分分别制订。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报表制度及汇总软件下载
  请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行业统计”页面,下载报表制度及汇总软件等相关内容。
  软件技术咨询单位: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匡小方
  电 话:(010)58561199―8015;13811292110。
  六、统计组织与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组织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是各级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工作的领导,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好组织协调、报表填报、数据审核及城乡两部分报表数据的衔接,确保统计质量,按要求及时上报。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统计数据汇总和信息其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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