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08]44号
关于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用章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我局下发了《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32号)。为确保《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统一刻制了“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20枚(编码:00-19)及“沪放射验讫章”20枚(编码:00-19)。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仅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发证机关(盖章)”处。
“沪放射验讫章”仅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经历记录页中“卫生行政部门验讫章”一栏。
二、编码规则
“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及“沪放射验讫章”的市、区(县)编码规则如下:
00 上海市
01 黄浦区 02 卢湾区 03 徐汇区 04 长宁区
05 静安区 06 普陀区 07 闸北区 08 虹口区
09 杨浦区 10 闵行区 11 宝山区 12 嘉定区
13 浦东新区 14 金山区 15 松江区 16 青浦区
17 南汇区 18 奉贤区 19 崇明县
三、使用和保管
“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 及“沪放射验讫章” 的使用与保管单位为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