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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和补充本市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了适应本市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系统的要求和卫生执法实践的需要,我局决定对《关于贯彻执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几点意见》(沪卫法规[2003]5号)规范的部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调整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需要事先加盖印章的执法文书为了提高现场执法的效率,本市在卫生监督机构建立了现场监督信息系统。监督员在执法现场通过该系统将监督检查的实际情况输入电脑,打印在事先加盖印章的空白执法文书上,生成执法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对于需要事先加盖印章的空白执法文书的种类、用印、格式和相关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执法文书的种类和用印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卫生行政强制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事先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本章。产品样品采样记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事先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专用章。
  (二)执法文书的印制格式由各单位统一印制设置有文头、文尾并有相应落款、盖章的空白文书,文书的正文格式由市卫生局卫监所根据《卫生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在现场监督信息系统中予以预先设置。
  (三)执法文书的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空白文书的管理,建立台帐制度,每份文书均应在台帐中注明流转和使用情况,做好文书的登记、签收、归档和作废文书的回收、销毁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核查空白文书的使用情况。
  二、关于增加的执法文书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加撤销决定书、摘录件、物品清单目录、证据清单等文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撤销决定书,是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卫生监督意见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等)后,由于发生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法程序错误、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当、错误,需要撤销该行为时而使用的文书。该文书应当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本章。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后仍需重新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重新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制作询问笔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
  (二)摘录件,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个人或单位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但由于现场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无法摄录或复制上述材料,而在现场摘抄上述材料关键内容时使用的执法文书(见附件3)。摘录件根据需要使用,摘录内容应与证明材料的内容一致,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卫生监督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
  (三)物品清单,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取缔等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附属性文书。该文书不得单独使用,应当随卫生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并使用。根据需要,该文书也可配合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使用。
  (四)证据清单,是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依法调查、采集的与案件结论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能起到证明效力的证据目录。
  三、其他事项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组织卫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正确使用。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陆轶 联系电话:22121685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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