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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66号 长府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33号)和《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水平。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规范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全面提升防范事故的能力,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实现烟花爆竹经营的良性发展。
  (三)主要任务: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经营的保障能力。依法加强监管,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
  二、依法经营,落实烟花爆竹企业主体责任
  (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企业要逐级分解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岗位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三)烟花爆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项目审查和验收手续,在国家未出台烟花爆竹“三同时”工作程序前,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吉安监管批函〔2007〕16号)文件办理。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9号)规定,缴纳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按规定下限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安全评价报告到期,如果企业安全标准化未达标,必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与产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需将进货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并将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库存情况每月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批发企业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违禁药品。产品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注册商标、安全燃放说明、警示语等内容齐全规范。
  三、依法监管,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监管主体责任
  (一)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二)禁止在长春市城市市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批发场所。批发企业内外部距离及其他安全条件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100米以内,以及住宅、商业楼、办公楼内严禁设置零售网点。禁放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禁放区域外占道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个网点只能设3个摊床,摊床长度不得超过3米,摊床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长春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总量控制在15户以内;禁放区域内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550个以内,禁放区域外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905个以内,禁放区域外固定网点总量控制在145个以内(见附表)。
  (五)烟花爆竹固定网点布局由所在地辖区安监局确定,季节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局由所在地辖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共同确定。
  (六)烟花爆竹经营者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占道经营的还需取得《临时占道批准书》后方可经营。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实行一站式办公,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程序为一个窗口进(安监局),一个窗口出(安监局),中间环节由区安监局组织区工商局、区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内部流水作业。区安监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起草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一站式办公程序,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八)《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样式由长春市安监局确定,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自行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长春市安监局统一印制。
  (九)长春市季节性零售烟花爆竹许可的受理审批时间为每年的农历十一月十三至腊月十三,季节性零售时间为腊月二十三至笠年的正月十五。
  (十)禁放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网点需在统一制作的销售棚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禁止在销售棚外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销售棚的尺寸由市安监局和市行政执法局共同确定,销售棚由辖区安监局统一制作。
  (十一)固定销售点和季节性摊床,烟花爆竹产品储存量不得超过30件(箱),每件(箱)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十二)零售业户需配备2个灭火器(泡沫型),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如需照明必需使用防爆灯。不在销售棚内经营的业户还需配备一块苫布。零售场所禁止使用取暖设备,严禁火种火源进入零售场所,零售场所100米内严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方式促销。
  (十三)长春市零售业户禁止销售下列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A级产品;
  2.20MM以上的双响爆竹;
  3.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
  4.标识不全、无产品级别等假冒伪劣产品;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十四)季节性零售业户销售期过后需将剩余烟花爆竹返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代为储存。
  (十五)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十六)公安、安监、工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长春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指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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