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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30 生效日期: 2008-10-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基[2008]69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现将《2008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我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以及教材使用的实际情况指导学校进行选用,并在选用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2008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系针对美术、自然、科学与技术、劳动技术等4门学科中较为特殊的教学活动需求而编制,中小学校要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确保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的配备满足教学实际需要。
  二、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08〕36号),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的“校内实验实习专用材料费”中列支。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开支的部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补充列支。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上述费用。
  三、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把产品进入关,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招投标工作程序实施相关材料的招标采购工作。为保证学校使用优质安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技术装备部负责相关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的质量把关。
  希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区(县)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及教研部门的全力配合下,指导学校共同做好中小学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2008学年第二学期供中小学选用的教学配套消耗性材料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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