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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2009年度企业十五种慢性病新增人员检诊认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9 生效日期: 2008-10-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各相关单位和参保人员:
  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企业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大劳发[2008]51号文)精神,经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09年度企业十五种慢性病的检诊认定工作从2008年11月3日开始,至2008年11月14日结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参检人员范围:参加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个体参保人员。以上范围参保人如病情符合十五种慢性病补助认定标准,可参加检诊。
  十五种慢性病分别是:高血压病(重度)、陈旧性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系统性红斑狼疮、甲状腺功能亢进、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溶血性贫血、白血病(包括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白塞氏病、肝硬化(包括酒精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胆汁淤积性肝硬化等)。
  二、检诊医院:本次检诊指定六所检诊医院,分别为: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二部(地址:甘井子区华东路60号)、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铁路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医保中心将按参检人现居住街道指定检诊医院。
  三、检诊时间、地点以及需提供材料:各检诊医院每天检诊时间为上午8?U00―11?U30,下午13?U00―15?U00。参检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卡、证及检诊相关的既往病历(市级医院出院小结、相关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按通知中确定的所在街道的检诊时间,自行到指定检诊医院参加检诊认定。参检人须严格按公布的时间及指定医院参加检诊认定,勿须空腹。
  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硬化患者须持上述材料,按通知中确定的所属区的检诊时间,自行到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检诊认定。
  慢性病毒性肝炎和肺结核的患者,必须每年参加检诊认定,且不受检诊时间限定。检诊医院分别指定为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和大连市结核病医院,参加检诊时,患者需持本人的身份证、医疗保险卡、证。由检诊医院根据患者检诊时的病情,进行检诊认定。
  所有慢病患者在参加检诊时,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联系电话、所在街道、社区。以便于检诊结果的公布及补助的发放。
  瘫痪在床或在医院住院无法行动的患者可由家属持医疗保险卡、证及既往市级医院出院小结及住院时慢性病相关的检查、化验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到医院申请家诊。
  异地居住的患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也必须回市内参加统一检诊。
  四、复检安排:市医保中心将在初检诊结束后,按30%比例对初检合格人员进行复检。同时组织被举报、被质疑的人员进行复检。需参加复检人员,如拒绝参加复检将无法取得补助资格。
  以前年度检诊合格慢性病人员本次不安排重新复检。
  五、检诊认定结果的查询、通知:医保中心将在检诊全部结束两周后发布检诊结果。检诊结果可在市内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查询,检诊合格人员须自行选择一所医疗单位定点就医(定点单位包括自愿承担门诊慢性病服务的定点一、二、三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和定点零售药店,不含诊所、卫生所)。
  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83709183、83709185。
  各医院体检中心电话:中心医院:84412001―800;  第二人民医院:83701974;  第三人民医院二部:86526551;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原铁路医院):62893039;    第六人民医院:82718511-3048、3046;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86420316。
  各医院附近公交站点:
  中心医院:411、413、512春柳隧道站;25、523中心医院站;3、6、8、9、405、412、514、516、532、611、710春柳站。
  第二人民医院:201、528东关街站;7、31、408、602英华街站;101、522同庆街站。
  第三人民医院:303、8、1、407、大连湾线―天河路站。
  铁路医院:30、403武汉街站;23、502、532、533、901中山广场站;11、24、27、529、708市政协站。 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各街道检诊鉴定时间、检诊医院安排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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