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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城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3 生效日期: 2008-10-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8]148号
长沙、株洲、湘潭、岳阳、益阳、衡阳市物价局:
  为了推进我省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制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审核我省主要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经营成本,并参照周边省市价格水平,现将我省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加气母站供应各加气子站的CNG销售价格(不含槽车运输费)为每立方米2.21元。
  二、各城市燃气企业通过城市管网供应各市城区加气标准站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92元。
  三、各城市燃气企业通过门站或输配站供应加气母站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1.85元。
  四、各城市供汽车用天然气最终零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28元。其中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湘价消[2007]139号文件提高的部分,仍按原文件规定处理。
  五、衡阳、益阳等有省内管道运输费用的城市加气站天然气销售价格可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六、上述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各市州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对于由同一燃气企业经营的城市管网所附属的加气站,各企业可自主确定从城市管网到加气母站、标准站和子站之间的销售价格,但汽车用气最高零售价格不得突破。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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