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799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采血笔的通知》(卫医发〔2008〕5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