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有关部门:
最近一个时期,山西襄汾和广东深圳发生的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和火灾事故,都是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酿成的恶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在“隐患治理年”第五战役中要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按照“隐患治理年”统一部署,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第五战役要把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加快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促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为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五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
三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结合“隐患治理年”第五战役,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下旬-11月上旬)。各级政府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和10月15日省、市政府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及“隐患治理年”第五战役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上旬)。各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组织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各行业领域开展检查。
(三)重点督查阶段(11月下旬)。市政府安委会组织联合督查组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各区、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主要督查各市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面要达到100%。同时,要接受省安委会办公室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并作为“隐患治理年”第五战役的重要内容来抓。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要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文化、工商、安监、质监、环保、农机、海事、海洋与渔业、经贸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吊销其所有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与“隐患治理年”第五战役紧密结合起来,对所有行业领域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同时要突出重点,着重抓好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有色、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九小场所、“三合一”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市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13561 传真:85913560
电子邮箱:duchachu@126.com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