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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上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电[2008]15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优化电力资源的配置,缓解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上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已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1.为鼓励水电资源开发,缓解省内水电企业成本增支压力,将原由国家投资的低价水电站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19元调整为0.205元;其它已投产水电企业调整后上网电价见附表一。
  2.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分步提高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其中:7月1日至8月19日抄见电量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8分钱, 8月20日抄见电量起每千瓦时再提高2分钱。具体上网电价及分段执行时间见附表二。
  3.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适当提高水电企业停止对高能耗企业供电后新增上网电量的电价水平。其中,该水电企业在本通知中核定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0.30元的新增电量,按0.30元结算;高于每千瓦时0.30元的,在已核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结算。上述电价执行前,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并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进一步规范新投产和未来投产项目上网电价。
  1.新投产和未来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为充分利用水能资源,鼓励投资建设有调节性能的电站,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准建设的库容调节系数(指本级电站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调节库容除以本级水库多年平均年径流量,该调节库容不含上下游电站影响)在20%以下未来投产水电项目(不含保安电源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上网电价标准为:装机容量1000KW以下的每千瓦时0.25元;装机容量1000 KW 至6000 KW以下的每千瓦时0.29元;装机容量6000 KW 至15000 KW以下的每千瓦时0.305元;装机容量15000 KW 至25000KW的每千瓦时0.316元;装机容量25000 KW以上的每千瓦时0.326元。核定上述上网电价时,同一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的,原则上按并网点相同的新建项目装机总容量核定相应上网电价;不同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的水电项目,分别按各业主开发容量核定各自上网电价。同一业主开发不同流域的,按各项目容量分别核定上网电价;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库容调节系数大于或等于20%的新建水电项目上网电价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地方电网余电上省网价格,由市、州物价局核实相关情况后报我局核定。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及分段执行时间见附表三。
  2.新投产和未来投产燃煤发电企业(不含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标准为: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4255元;安装脱硫设备(含循环硫化床)的每千瓦时0.4405元。自备电厂余电上网电价另行核定。
  3.统一核定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为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发电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利益,对并入省电网运行的新投产项目(含改扩建)自第一次并网运行至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或正式并网之日)止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按调试电量上网电价结算,具体标准为:不脱硫燃煤机组(含自备机组)为每千瓦时0.33元;同步运行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5分;同步运行脱硝设备(含循环硫化床)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另增加1分;装机容量6000KW以下的水电项目每千瓦时0.2元;装机容量6000KW以上的水电项目每千瓦时0.25元。
  三、本通知所列上网电价,均为平水期平段的上网价格。各季节、时段的上网电量,分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4]90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重[2006]185号)规定的办法和浮动标准,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季节电价。
  四、为缓解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减少小水电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多年来在电费结算中因增值税率问题产生的意见分歧,进一步鼓励我省水电开发,对装机容量为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力发电企业,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04号文件) 规定的6%的增值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电网经营企业减少增值税抵扣的影响将择机在电价调整时,适当予以弥补。
  五、规范上网电价管理及电费结算。电价属政府定价,在竞价上网前的上网电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核定,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确定或调整上网电价。省电网经营企业在进行上网电量电费结算时,应按实际上网电量分月预结算,年底按实际上网电量进行清算。年底清算时,不得以调控目标计划、分月电量调度计划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计划、指标、协议等理由,降低或变相降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分摊或变相分摊不合规费用。
  六、以上电价调整,除上述规定已明确执行时间的外,一律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已投产水电企业上网电价明细表(略)
附件二:已投产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及分段执行时间表(略)
附件三:新投产水电项目上网电价及分段执行时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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