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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1 生效日期: 2008-10-21
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韶府办[2008]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态发展区建设,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进墙材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是搞好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我市生态经济发展的可靠保证。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的高度,增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实行目标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从2008年10月1日起,除城市规划需要的风貌建筑、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特殊工程、私人修建自用且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和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韶关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和未经认定的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县(市、区)城区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市区为主要市场的周边粘土砖生产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8门以下轮窑、450型及以下挤出砖机)和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于2008年12月30日前关闭。
  (二)强制推进建筑节能,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2006年起,韶关市城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8年起,县(市)所有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10年韶关市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3%以上,县(市)城区达到2%以上。财政拔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示范建筑小区等,应率先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执行节能50%的标准,选用和采购合格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材料。
  三、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经济政策。一是严格执行新型墙体材料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规范和完善减免税收的申报审核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二是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纳税人,一律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三是坚决禁止违规减、免、缓征政府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行为,加大基金收缴力度。
  (二)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对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科学确认其过渡期,加快产品转产、升级换代工作。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烧砖。对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继续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三)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合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城市规划关。在审查城镇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要在建筑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效率。二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和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设计文件,不颁发审查合格证书,不予备案。三是竣工验收备案关。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时,须提供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及屋面、墙体、门窗工程的建筑节能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没有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四是房屋销售关。房产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销售时,应对其建筑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内容予以审核。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已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门窗、墙体、屋面的节能改造。
  (四)加强示范推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政策的扶持,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建设节能型住宅小区,选择若干个新建项目作为不同类型的建筑节能的示范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对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完工的示范工程,要做好验收工作,认真总结和宣传推广示范工程的经验和成果,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快速开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专项基金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工业废物的循环利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非粘土类、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研究开发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扶持政策,鼓励建设单位采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引导房地产开发商自觉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每年可从上年征收的专项基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建立责任制,制定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事业健康发展。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义作用的宣传力度。对拒不执行和违反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曝光,努力营造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编制培训工作计划,开展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尽快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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