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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7 生效日期: 2008-10-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南京供电公司拟定的《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十一五”大气环境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加快淘汰全市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坚持节约优先、环保优先方针,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作,按照《南京市“十一五”热电联产规划》,不断优化热源点布局,集中供热覆盖区域逐步扩大,热电联产水平位居全省前列。但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仍然大量存在,这些锅炉能耗高、管理水平低、环保设施简陋,易发生安全事故。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既是确保我市顺利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要求,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建设绿色南京、和谐南京和节约型城市的需要。各区县、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二、淘汰对象和时限
  淘汰对象:热电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供热半径10公里)供热参数可以满足需要的燃煤(油)小锅炉。
  淘汰时限:2009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关停任务(关停小锅炉企业名单另文下达)。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淘汰小锅炉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里成立由市经委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南京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关停小锅炉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市关停工作的指导协调。各区县、各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淘汰范围和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小锅炉关停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二)落实配套措施。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各区县、各开发区小锅炉关停名单。凡列入关停计划的小锅炉,质监部门按照关停时间核定锅炉使用证的检验合格有效期,环保部门按时收回锅炉排污指标。环保部门对按期关停的小锅炉,可从上交地方财政的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小锅炉关停后减少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将获得的费用补贴小锅炉关停单位和热电企业。热电企业应加大热网建设投入,扩大供热范围,搞好供热服务,保证供热安全可靠。有条件的区域可探索和推动联网运行模式。规划、城建部门要为热网建设提供必要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建小锅炉,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科研、生产特殊需要经节能、环保、质监主管部门共同批准外,不得分散新建小锅炉。在热网覆盖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建锅炉的,由市经委、环保、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拒不关停的小锅炉,由市经委、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供热范围内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关停的小锅炉,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市经委、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定期对各区县、开发区小锅炉关停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并公布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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