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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供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 2008-10-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供热工作,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是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辖区内供热单位的燃煤采购、储备、供热运行及服务工作负全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保障供热责任状,各供热单位也要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保证供热责任状。市建委、市供热办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二、要建立市和区县两级供热督察机制。各区县要加大对社会供热单位的监管力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对不服从管理、弃管弃烧的社会供热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接管,保证供热。
  三、市和区县两级供热办要对全市的供热工作进行动态监管。对燃煤储备、设备维修、人员培训、运行工况等情况实行定期上报制度。各区县供热办每周要将辖区的供热工作情况上报市供热办,市供热办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是供热小锅炉并网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区人民政府要确保2009年底完成外环线内供热小锅炉并网工作。
  五、供热小锅炉并网计划由市供热办负责编制。要积极鼓励热电联产的不断发展,加大供热小锅炉并网工作的力度,各区县要优先安排将供热小锅炉并入热电管网。
  六、全市供热小锅炉并网费用统一按照建筑面积60元/?O的标准执行,其中,市财政按照20元/?O给予补贴,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40元/?O统筹解决。上述供热小锅炉并网费用包括热源厂、换热站(含水电)一、二次管网,以及建筑物和户内设施改造等费用。供热小锅炉并网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由供热小锅炉并网单位组织实施。
  七、对供热小锅炉并网工程涉及的破路费、破绿费,按现行标准“破一补一”执行。
  八、要精心组织好破路施工,严格履行施工规范,强化现场管理,尽量压缩施工范围,缩短工期。要把复路工作衔接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会的影响。
  九、各级规划、市政、园林、公安交管等部门,对供热小锅炉并网工作涉及的破路、破绿审批,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缩短办件时间,限期办理。
  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不按期拆除小锅炉单位的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供热小锅炉的拆除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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