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8]255号
海河下游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我局过闸桥车辆收费列入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函》(海下财[2008]31号)收悉。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同意将闸桥过桥费收费项目纳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海河下游局所属的海河闸桥、西河闸桥和工农兵闸桥已停止收费,保留独流碱河进洪闸桥和屈淀店闸桥继续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统一芦台立交桥等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字[1996]第44号)的规定,其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类:各种摩托车、农用拖拉机、机动三轮车、1吨以下(含1吨)货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元;
第二类:1吨以上至至5吨(不含5吨)货车、20座及以下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5元;
第三类:5吨(含5吨)至15吨(不含15吨)货车、21座至50座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0元;
第四类:15吨(含15吨)至20吨(不含20吨)货车、51座以上客车,每通行一次收费15元;
第五类:20吨(含20吨)以上货车、各种集箱车,每通行一次收费20元。
二、闸桥过桥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申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