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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8 生效日期: 2008-10-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巴政办发[2008]63号
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贷款项目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开发银行申请的各类信贷资金,包括城市建设和其他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利用开发银行贷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其使用原则是,以政府财政偿债能力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施、谁使用、谁归还。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内容、时间、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立项批复以及批准建设手续、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项目责任人等材料,报相关部门和开发银行备案,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决定由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核算,市财政局、审计局、建委负责监督执行,其职责分别是:
  ㈠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责:
  ⒈负责制定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具体办理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日常收支业务;
  ⒉负责贷款项目工程所有建设资金的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⒊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和项目融资。
  ㈡巴彦淖尔市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职责:
  ⒈负责协调贷款项目工程建设投资概预算审核和决算审计工作;
  ⒉负责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第六条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必须用于所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统一管理原则: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项目的配套资金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保证该项目资本金与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三、严格审批原则: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原则,按照资金审批流程进行操作,严禁越权审批。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付需先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按照用款计划提出申请,由建设方和施工监理方进行确认审核后,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 对实行投资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局和巴彦淖尔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照投资招标的有关规定,参与整个招标的全过程。对不实行投资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认真审核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严格按照投资规模,杜绝预决算不实,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原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建项目,单件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都要实行招投标,经批准的招标价即为项目支出总预算。
  第九条 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浪费的,由审计、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条 资金转帐流程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发放后全部存入借款单位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上。根据项目需要,用款单位的工程款借款单位可直接从开发银行拨到施工企业帐户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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