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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3 生效日期: 2008-10-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明电[2008]1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9月30日《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部署,确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底数,建立尾矿库信息资料档案。根据9月12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明电〔2008〕3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明电〔2008〕175号)的要求,各地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监督检查、评价评估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所有尾矿库,逐一摸清底数,做到三个查清:一是查清尾矿库基本情况;二是查清尾矿库下游工矿商贸、居住、人员聚集场所、水源地等情况;三是查清每个尾矿库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在此基础上,要逐一建立信息资料档案,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实现动态监管。同时,在这次大检查中新发现的尾矿库,要及时统计上报,并落实监管责任,严禁失控漏管。
  (二)分类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要针对危库、险库、病库、正常库及铁矿、金矿和铝厂赤泥库等不同类型的尾矿库,分类制定具体的安全监管、监控和管理措施。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逐一明确责任人。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级各部门要抓好整改落实。
  1.对确定为危库的,要责令立即停产,限期进行抢险。
  2.对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在限定时间内排除险情。
  3.对确定为病库的,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制定隐患整改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4.对情况不明、未确定安全度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尽快组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安全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对要闭库的尾矿库,在闭库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闭库设计,闭库工程结束后,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库。
  6.对下游存在人员密集场所或上游式尾矿坝堆积坝高达到1/2-2/3最终设计坝高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7.对已经闭库和废弃的尾矿库,要加强巡查,严禁非法开发使用。
  8.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尾矿库,要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9.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要一律停下来整顿,符合条件的,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抓紧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抓紧进行整改,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取缔。
  (四)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和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填写尾矿库安全责任表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和整治的重点
  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逐条对照检查和整治,重点从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检查和整治。(6号令和AQ2006-2005见省安监局网站)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限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投入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1.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的影响情况和监控、治理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尾矿库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尾矿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4.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已经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5.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情况。
  6.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尾矿库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情况。
  8.尾矿库联合执法情况,包括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9.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整治的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尾矿库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
  (二)地方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尾矿库逐一进行检查并组织专项整治。通过组织专家组到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检查验收尾矿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检查整治面要达到100%。
  (三)上级政府全面检查。设区的市级政府组织对县级以下政府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覆盖面要达到100%。
  (四)省政府安委会组织督查。省政府安委会将组成督查组,分别由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深入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验收标准
  1.建立信息资料档案。辖区内的所有尾矿库,都要逐一建立信息资料档案,各项数据、资料完整、详实、准确、有效,并实行动态管理。辖区内的尾矿库没有失控漏管现象。
  2.隐患治理和执法监管到位。对确定为危库、险库或者情况不明、未确定安全度的,是否全部责令立即停产;对确定为病库的,是否限期消除了隐患;对要闭库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验收;对已经闭库和废弃的,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巡查制度;对下游存在人员密集场所等情况的,是否对坝体进行了稳定性评价;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是否限期补办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否全部依法检查审核,做到该发证的发证,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取缔的取缔。
  3.“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对于每一个尾矿库,是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54号和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的要求,逐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4.各项手续齐全合法。尾矿库建设资料和手续齐全;尾矿库安全评价,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同时”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尾矿库配套设施健全。尾矿输送系统健全;尾矿放矿管道设施规范;截洪设施、排洪泄洪设施、排渗设施、排水系统完善;尾矿库安全观测、检测设施齐全。
  6.管理运行规范。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排洪、放矿、干滩、浸润线等符合安全要求。
  7.应急救援有保障。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物资储备满足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经过演练符合现场实际。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10月10日前)。各地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基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并在调查摸底、监督检查、评价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再检查、再治理、再落实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集中检查整治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对前一阶段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逐一检查其整改落实情况。凡是能够及时解决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凡是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逐一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号。
  在集中检查整治阶段,各级政府要组织对下级政府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及建立信息资料档案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省政府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督查。
  在集中检查整治阶段,各地要认真填写附表,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传真:(0531)81792192。
  (三)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集中检查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要组织专家组,对每一个尾矿库进行检查验收。省里将组织专家组进行总验收。
  (四)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2日)。各市政府要认真总结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12月5日前,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包括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尾矿库“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大检查的工作情况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王军民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李世瑛副主任、省安监局袁策局长担任副组长,省发改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安监局和省黄金公司、省冶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要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强化安全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尾矿库安全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建立尾矿库信息资料档案,逐库排查,一个不漏,杜绝监管盲区,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尾矿库的安全责任,包括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检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重大隐患治理督导不力的,各级安监部门要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狠抓综合治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尾矿库信息统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数据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认真分析近年来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着力研究探索尾矿库安全生产规律,加快解决深层次问题,建立和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尾矿库安全治理和安全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深刻认识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引导干部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检查期间,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于每周五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监局)报送本周检查工作情况。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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