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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发改投[2008]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管委会:
  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上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上海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下发,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4个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衔接,对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适用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1.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为项目申请报告,由原受理部门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2.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规定范围、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由原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根据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核准。
  二、有关适用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对《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属于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项目,视作备案。
  三、有关年度投资计划的管理
  实行核准(备案)制后,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其他不使用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编制相关计划。
  各单位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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