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v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8]2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提升渔港综合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现就加快我省标准渔港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重大意义
  渔港是沿海防灾减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平安渔业、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省渔港建设相对滞后,沿海渔船就近进港避风率虽然从“九五”期末的30%提高到“十五”期末的50%,但与渔业生产的需要和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差距。特别是在近几年的强台风等自然灾害中,现有渔港港池及掩护水域偏小、建设标准偏低、配套功能设施不全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更加凸显。渔港已成为我省十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因此,加快标准渔港建设,增强渔港综合功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改善民生、凝聚民心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有利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标准渔港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洋经济强省建设,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渔港经济区为目标,通过加大标准渔港建设投入、创新渔港管理机制、延伸渔港产业链,改善港区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渔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区社会和谐发展。
  (二)标准渔港建设的基本原则
  1.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开发原则。标准渔港建设要强化渔港的防台风、防灾减灾功能,集中有限财力重点扶持可满足防灾减灾需要的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要积极开发渔货集散、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旅游休闲等功能,统筹渔港建设与小城镇建设,实行港镇一体化的综合开发,促进渔区经济繁荣。
  2.坚持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原则。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科学规划,完善布局,使渔港功能既符合渔业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能够满足当地渔区经济发展需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要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重点,鼓励多元化投资的渔港投资建设机制。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水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
  (三)标准渔港建设的目标
  以传统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为重点,以提高避风和综合服务能力为核心,增加有效避风港池面积,进一步完善渔港配套设施,使防波浪标准护岸和码头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波堤达到百年一遇水平,三级及以上渔港建立渔船系泊、防碰撞、港区监控报警装置和风力等级标志等。到2012年,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一级、二级、三级渔港共110个,建成一批大中小配置合理、布局科学、产权清晰、主体明确、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新型渔港,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骨干,二级渔港为基础,三级渔港和天然避风岙口为补充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力争实现全省85%以上海洋渔船就近靠港安全避风,60%的海水产品就近卸港,为我省实施海洋防灾减灾“百千万工程”,全面构建平安渔业奠定坚实基础。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标准渔港建设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划
  根据近年台风等海洋灾害发生的趋势,把握国家加大扶持渔港建设的机遇,突出渔港的防台风减灾功能,进一步提高渔港建设的标准,优化渔港布局,科学编制标准渔港建设布局规划。一类渔港(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布局规划由省、设区市两级编制,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二、三类渔港布局规划由市、县(市、区)两级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并公布实施。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布局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标准渔港布局规划要根据《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及分布、鱼货卸港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防灾减灾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要素,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渔港建设总体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审批程序报批。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渔港建设是一项海洋渔业防灾减灾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标准渔港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对渔港建设的投入。
  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建设,省财政按中央补助金额给予1∶1配套(欠发达县和海岛性渔港省级配套可酌情提高到1∶1.2,发达县市区省级配套可酌情调到1∶0.8);省定每年2000万元的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二、三类渔港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按比例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共同承担。其中,二类渔港(二级渔港)省级补助标准为26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360万元),三类渔港(三级及以下渔港、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标准为80万元(欠发达县省级补助标准可酌情提高到不超过120万元)。
  各地要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将渔港建设的专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可视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对已列入建设规划的渔港要做好分年度建设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各项工作。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现行基建程序审批,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要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渔港与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依法保护和管理渔港及其设施。经批准认定的标准渔港应当划定陆域、水域范围,明确港界,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二级及以上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渔港或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要按照“占一补一”和“补偿在先、占用在后”的原则,由占用者负责异地重建并给予相应补偿。各地要统筹协调标准渔港建设与围填海等海洋开发工程的关系,在加快海洋经济发展、强化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同时,努力保护传统避风港湾和岙口。
  各级政府要明确渔港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要实施渔港经营许可制度,做好渔港建设后的监督、管理和维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标准渔港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沿海各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