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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后补助项目的组织、备案(申请)工作。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省内有关单位开展自主创新,促进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后补助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省内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科技项目,项目完成后,达到相关条件,省科技厅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予以项目实施单位一定额度事后补助经费的科技经费配置方式。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管理遵循简洁、规范、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后补助项目应由云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后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全省科技发展规划;
  (二)项目目标明晰易考核,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三)项目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预期成果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认证、认可)。
  第六条 以下项目优先采用后补助方式:
  (一)可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农作物(含林、经、畜禽)新品种开发、新型农药开发、新型肥料开发项目;
  (二)可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开发项目;
  (三)可获得批准文号的新药开发、医疗器械开发、保健食品开发项目,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中的GAP、GCP认证项目;
  (四)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
  (五)可获得审查批准的国家技术标准研制项目;
  (六)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项目;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自愿选择后补助开展科技创新。自愿选择后补助的项目,获得的资助额度可比同等条件下申请定额补助获得的资助额度适当增加。省科技厅予以后补助的经费数额,不超过经审计确认的项目已支出自筹研发经费,扣除其他财政性研发补助经费后余额的30%。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视项目具体情况,后补助分为先备案后补助和后审查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九条 先备案后补助方式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有关单位按照省科技厅年度申报指南和有关要求,申报项目并选择后补助方式的,提交《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备案(申请)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反馈明确具体的理由。
  (三)项目查定及经费安排要求:
  1.后补助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
  2.项目按期完成,预期成果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认证、认可)后,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经费审计,并组织项目查定。
  3.对于项目经费落实到位、开支合理,且通过查定的项目,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于查定当年提出后补助项目,经分管厅领导签批后,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4.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当年优先下达。
  第十条 后审查后补助方式按照下列流程管理:
  (一)有关单位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组织开展研发活动。
  (二)项目实施完成,成果经有关省级以上部门审批或认定(认证、认可)后的2年内,项目实施单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后补助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备案(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等)。
  (三)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绩效进行查定,同时,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费支出进行专项审计。
  (四)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报分管厅领导签署同意上会意见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当年优先下达。
  第十一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项目,不予安排后补助:
  (一)项目经费使用依据不实;
  (二)项目成果未通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认证、认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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