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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本级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8]122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现就做好嘉兴市本级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全面实行大病医疗保险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普及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5%以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中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鼓励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并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及其子女参保。
  (三)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住院补偿率(住院补偿费用占住院实际费用的比例)达到40%以上,普通门诊补偿率(普通门诊的补偿比例占普通门诊实际费用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
  (四)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社区首诊制,大力推行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模式。
  (五)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合作医疗费用在市、区、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级医疗机构实时结报,方便参保群众,提高管理水平。
  (六)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七)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八)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将市本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列为有条件的新居民户籍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已参加户籍地合作医疗的新居民在嘉兴居住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可回户籍地报销。
  二、参保对象
  (十)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中小学生)。
  (十一)本地户籍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含中小学生)。
  (十二)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并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及其子女。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只能选择一个区级统筹单位参保。凡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参保办法
  (十三)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含学生)以户(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四)本地户籍的城镇中小学生,非本地户籍、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专业人员类居住证、在本地就学的中小学生可以个人为单位参保,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手续,并于2008年10月底前由所在学校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十五)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理参保手续。
  (十六)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并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可以户(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参保,在所在单位或居住证发证地的乡镇(街道)新居民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四、政策措施
  (十七)筹资办法
  1.筹资标准。2009年人均筹资标准250元,其中:个人出资标准为10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按不低于36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区财政按不低于42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市财政按不低于52元/人?年的标准资助,省级财政按20元/人?年标准资助。在人均筹资标准250元中,统筹基金不低于180元/人?年,个人账户基金可以户为单位建立,70元/人?年。
  2.持有两区民政部门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社发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市、区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市、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本级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其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残联审核并经所在乡镇(街道)公示后,也可参照办理。
  3.市区的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五个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三证”和特困残疾人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区五个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部分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4.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务工、经商、创业并办理居住证的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税前列支。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专业人员类居住证的中小学生参保,其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城乡居民相同,其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5.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合作医疗保险。
  (十八)补偿办法。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报线,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区级医院为300元,市级医院为500元,省级医院和市外医疗机构为1000元。
  2.年度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为70000元,学生为120000元。
  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列报费用的65%,其中未成年人为75%。
  4.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先由个人账户(家庭账户)支付,个人账户(家庭账户)用完后,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列报费用的25%,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家庭账户)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
  5.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就近就医,凡转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省级以上和市外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5个百分点。
  6.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范围。恶性肿瘤、糖尿病、重度精神病、风湿性心脏病、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慢性疾病,当年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其在市本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可列入合作医疗保险补偿支付范围,按普通门诊补偿。全年累计4000元以上(含4000元)医药费部分,补偿比列为可列报费用的40%,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8000元。
  7.适当扩大补偿范围。对参保的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范围;患肺结核病的,在国家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范围;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的患儿,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纳入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范围;对针灸、草药等中医药服务项目的门诊补偿比例高于西药列报费用补偿比例的10%。
  8.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大力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保,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合作医疗保险起报线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给予救助,提高对困难群众在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承担部分的救助比例。医疗救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支付,当地财政或民政部门定期与医院结算,具体衔接政策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工会、残联等部门参与制定。
  五、工作要求
  (十九)进一步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年度工作、城乡一体化工作以及新农村建设的考核目标。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组织部门要将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创新宣传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保;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本地区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及工作的开展,定期收集、统计分析合作医疗有关数据;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监管;税务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资金税前列支的有关工作;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文化、体育部门要利用各种文化阵地,积极组织城乡居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以增强和提高城乡居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登记和缴费工作,并做好与三个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配合衔接工作;社会保障事务局做好城镇居民应保对象的统计和确认工作以及市本级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的软件系统升级改造及维护工作,确保合作医疗数据统计正确,监控功能到位,基金安全运行;新居民事务局负责做好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的统计和确认工作,配合做好符合新居民参保对象的登记、缴费工作和将市本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列为市外有条件地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对接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医疗救助制度与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方案;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组织城乡居民参保。
  (二十)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积极探索缴费方式,在坚持居民自愿的基础上,完善居民签订数年期的缴费合同或协议,实行与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经费类似的扣缴、缴费卡代缴等办法,方便居民参保缴费。二是加强各级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并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和标准。三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四是加强医药费用监管,抓好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检查考核,规范用药目录和服务项目,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对确因疾病需要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的,要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后方可使用。五是加强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逐步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二十一)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经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实施,以确保市本级合作医疗工作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十二)本意见由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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