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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函[2008]2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州属国有企业:
  《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制订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州国资委签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当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对往年欠缴的部分有计划补缴,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位消费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增加透明度。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难度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按照尊重历史、面向市场、体现进步、逐步过渡的原则综合确定。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采用经中介审计并通过州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和《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附件)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基薪系数为1,州国资委管理的其他负责人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贡献,在0.6-0.8之间确定,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 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按《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凉府发(2006)26号)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下一年度企业管理费用,根据州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20%实行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 延期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凉山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州国资委决定或由公司章程规定)。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延期绩效年薪由州国资委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到期按规定兑现本息。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州国资委核准,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国家和省州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州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将具体兑现情况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从变更次月起分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基薪和绩效年薪)及符合国家、省州规定和经州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州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州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方案,交由企业按法定程序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以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报州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州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报告州国资委。主要内容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等。州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确立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
  第三十条 州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下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重要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州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凉山州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计算公式:W=W0×L×R
  一、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二、W0为上年度全州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三、L为综合测评系数,L=60%G+40%M
  G为规模系数,G=20%z+20%x+30%j+30%y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1.0511Z0.1853,Z为总资产(单位: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系数,x=1.0833X0.1848,X为主营业务收入(单位:亿元)
  j为净资产系数,j=1.2281J0.1819,J为净资产(单位:亿元),净资产为负企业j取值0.3
  y为净利润系数,y=1.7716Y0.1875,Y为净利润(单元:亿元),亏损企业y取值0.3
  z、x、j、y由州国资委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M为工资调节系数,M=40%D+30%H+30%Q
  D为地区工资系数,D=上年度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州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四川省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州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州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Q取值范围1-3.5。
  四、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0.5-1.3,由州国资委根据分类考核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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