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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黎定琦同志身残志坚的模范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6 生效日期: 2008-09-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8]6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黎定琦,男,汉族,中共党员,1965年9月出生,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1988年参加公安工作,现任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主检法医师,二级警督。
  1999年9月30日,黎定琦同志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与持枪歹徒战斗中,被歹徒持火药枪击中头部和胸部,导致右眼失明,左眼仅剩0.02的视力,两眼和胸部残留有10多粒铁砂枪弹无法取出,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在受伤后的8 年间,黎定琦同志仍然坚持战斗在刑侦一线,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坚决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忘我工作,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树立了新时期人民警察的优秀形象。参加公安工作以来,黎定琦同志先后荣获“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中国优秀青年卫士”、“海南省先进工作者”、“海南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荣立三等功两次。2008年5月,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08年6月,被中共海南省委授予“海南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8年7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
  为了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在特区“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激励全省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振奋精神,努力工作,省政府决定,授予黎定琦同志“身残志坚的模范人民警察”荣誉称号。
  省政府号召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以黎定琦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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