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烟牟政发[2008]55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驻牟单位: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29日烟台市牟平区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烟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长因公出差、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区政府可设区长助理,协助区长或副区长工作。
    区政府设秘书长,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区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的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九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牟平实际, 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打造诚信牟平,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建立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大力建设和谐牟平,推进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四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区级社会管理事务、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要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区委决定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镇街、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审核或组织起草,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文件起草部门和区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各镇街、园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各镇街、园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备案机关限期做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区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实行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行政机构组织,一般每半年举办1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监察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以每年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为依据,确定全年的任务、目标和重要工作事项,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要求并按月进行分解落实和调度。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按半年和年度分别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执行情况;重点工作任务要于每月27日前向区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安排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各副区长分工内的工作,应当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进行协调办理。如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办理不了的,应向区长汇报;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向区长请示汇报;涉及跨分管范围的,由区长确定一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
    区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区长出差、休假期间,由与其配合工作补位的副区长代其行使工作职责。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部门向区政府请示工作,应先向分管副区长请示。如需请示区长的,应首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分管副区长向区长请示。分管副区长外出期间,可向AB角分工中的另一位副区长请示工作;有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区长请示的,由区政府秘书长负责安排。
    第三十一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及时公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政务事项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解答区长信箱、公开电话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组织专家、代表评议和网上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条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把好经费开支关口。对预算内资金,严格按预算法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办理;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对部门超出年初预算需追加安排的临时性专项资金,应由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各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会议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秘书长和各镇政府镇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各园区管委主任、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总结区政府一个阶段的全面工作,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武装部长、区政府秘书长,以及区发展改革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农业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建设局、教体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同时邀请区人大、政协领导及区政府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传达上级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研究其他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随时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原则上不主动发言。
    第四十五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请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参加有关问题的研究讨论。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秘书长和各镇街、各园区、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各镇街、各园区和区政府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贯彻意见;
    (二)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三)总结区政府一个阶段的专项工作,提出新的任务要求;
    (四)对区政府授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召开区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区长提议。区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区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区政府报送申请,由区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区政府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应留出一个月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一事一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区长助理、秘书长召集。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及镇街、园区负责人参加。若会议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部署区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需统一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组织实施区政府规定、决定中需要办理的专门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执行、推进、实施过程中意见不一致,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四)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四十八条  对需区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 会前分管副区长要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议题经区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区长确定。涉及议题的部门会前应由主办部门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九条 严肃会议纪律。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应向区长请假,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应书面说明请假事由,由区政府秘书长统一汇总后报区长批准;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与会人员请假,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并通知区政府办公室;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会议,要求哪一级负责人参加,哪一级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事前要向通知下达机关请假。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各镇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经请示批准后,可由副职代替;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副职一般不得代替。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参加各类会议的与会人员至少要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不得迟到;进入会场后要按席签入座,及时关闭通讯工具。会议期间不准打瞌睡、接打电话、随便讲话、随意走动,没有特殊情况不准离开会场。
    凡会前不请假、逾期不报名、不按规定就座、替会、中途退场的,一律视为缺席;对无故缺席或代会的,事后要通报批评,并纳入部门年终考核;对未经请假缺席或代会累计超过3次的市属以上驻牟单位,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要留有会议记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专题会议纪要,必须送区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需落实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或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工作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主办单位要预先制定会议筹备方案,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审批。未经批准,区政府部门不得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也不得要求镇街、园区负责人参加部门召开的系统内工作会议。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镇街、园区对口部门,不请镇街、园区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由区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以区政府办公室为主负责,有关部门协助;由副区长主持召开的政府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会务工作以会议主办部门为主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协助。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除综合性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主席台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的区领导,不再邀请其他区领导参加。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内的工作会议,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会议。
第十一章 严格公文审批和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或批办意见后呈送区长、常务副区长及相关副区长阅批。
    第五十七条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八条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送区政府领导审批,除区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或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受理而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的公文,有关领导要转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登记、审核、运转。区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应统一交区政府办公室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区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处理完毕。
    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应提前做好所请示事项的前期协调沟通工作。区政府办公室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主办部门要将材料同时分送有关部门。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要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意见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相关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区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二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区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七)须由区政府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县市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签字。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核稿和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文稿。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行文部署工作。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件,由区长签发。
    (四)区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区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区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十二章 加强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
    第六十七条 政务信息反馈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上级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其他县市区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第六十八条 报送政务信息要围绕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的指导,确保网络健全完善、高效运转。同时,要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对信息报送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迟报、漏报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十条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五)区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二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区政府办公室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督查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深入基层督办。其他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单。
    (三)及时办结。各承办单位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落实工作,并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商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在办理过程中如确有困难,要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贯彻落实区政府重要决策报告的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三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以外,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章 改进工作作风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区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确保至少一个月的调查研究时间,撰写至少一篇调研报告。在区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严格控制警车使用,不搞边界迎送。
    第七十八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奠基、剪彩、庆典、合影等礼仪性活动;不出席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一般不要举行大型庆典活动,如确需举行的,应报经区政府批准,但原则上不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
    第七十九条 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5天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  规范接待工作
    第八十条  接待工作要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规定和标准。
    第八十一条  接待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明确接待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来牟平,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同志来牟平,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口接待,区政府办公室协调领导陪同。
    市以上人民政府派来的工作组、检查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市直以上部门组织的行业性检查、督查、评议等,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口接待。
    第八十二条  对来牟进行公务活动的领导和客人,接待单位要实行报告制度。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来牟,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对境内外重要客商来访,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客商到访前1天将境内重要来访客商日程安排及接待方案申报表报区发改局,境外重要来访客商日程安排申报表报区外经贸局(一式二份)。区发改局和区外经贸局根据客商来访的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并完善具体接待方案。
第十五章  严肃工作纪律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八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秘书长出差、休假,由本人事前向区长请假,并告知区政府秘书长。区长、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外出活动安排及相关情况,随行人员要及时报告区政府秘书长。
    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牟外出,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区政府秘书长审核,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长审批。返回后,要及时销假。
    第八十六条  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不准超标配车,配车标准一律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街、园区和区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新增机动车辆编制的,要报区政府审批;因工作需要更新机动车辆的,经区纪委审查后,上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其旧车交由区财政局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交国库。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归口事业单位、驻外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九项制度》(烟牟政发〔2003〕15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