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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贯彻《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今年本市医疗广告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认识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广告监管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要以迎世博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巩固近年来本市医疗广告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将医疗广告监管作为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继续保持对医疗广告的高压监管态势。
  二、积极开展医疗广告监测从2008年9月5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本市要以户外医疗广告和网络医疗广告为重点开展主动监测。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户外医疗广告、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的网络医疗广告、辖区主办媒体(区有线电视、区报)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其中,户外医疗广告重点监测公交站点、(地铁、火车)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区域,公交车车身医疗广告由公交车起点站和终点站所在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测;网络医疗广告重点监测上海热线、网易、搜狐、新浪、TOM网、东方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公共网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通过运用互联网搜索功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发布的网络医疗广告进行广泛监测。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继续加强对本市主要报纸的监测。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有关网站和部分区县的户外医疗广告开展抽查。
  三、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要继续加大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的查处力度,对监测到的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做到每案必查,依法严肃处理,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加强自律。教育群众如何识别虚假医疗广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合理就医,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医疗服务活动的监督作用。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对全市医疗广告监管情况进行通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加大曝光力度。
  五、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加强医疗执业监管有机结合要以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为切入点,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执业状况加强监管,特别是要对中医科、妇科、医疗美容科、皮肤科、口腔科、检验科等重点科室人员资质、开展的项目、处方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信息报送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2008年10月5日、11月5日、12月5日和2009年1月5日前将上月医疗广告监测和查处信息一览表(书面版和电子版,详见附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将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联系人:张震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22121607邮箱:jdc@hs.sh.cn
  陈宝达(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64377020-1307邮箱:yljg@hs.sh.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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