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绿色信贷促进污染减排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 2008-08-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文号: 辽环发[2008]52号
各市环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辽宁银监局各市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盛京银行,各外资银行沈阳分行:
  为贯彻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环保金融部门联动
  省环保局、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各自确定本单位责任部门和联络员。三方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负责召集,实行每季度例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共同研究制定信贷管理的环保指导名录,共同组织开展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培训和咨询。加强环境信息对金融信贷的指导作用,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环保模范企业和减排先进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污染严重企业严格信贷控制。
  二、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省环保局按照职责权限,向三方联席会议提供以下类别信息: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和环保相关的产业政策;省环保局经核实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或建设项目名单;省环保局环评审批信息、"三同时"验收结果等环境执法信息;各市县(市)污染减排指标年度(半年度)数据信息;国家监控的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情况;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或关停的企业名单;环境友好企业、环境友好工程、环保最佳适用技术等信息;环境违法企业整改.动态信息;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沈阳分行按照职责权限,向三方联席会议提供以下类别信息: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货币信贷政策;已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信息。
  辽宁银监局按照职责权限,向三方联席会议提供以下类别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污染减排授信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环保重点监管行业的授信情况;其他省环保局需求的相关信息。
  三方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协商,对提供的信息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建设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
  省环保局、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进一步推动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依法履行环境义务情况、环保成绩突出企业和环境问题严重企业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三方在履行职责中,可随时查询征信系统,充分利用有关信息。省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向沈阳分行提供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违法、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沈阳分行按照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将省环保局提供的信息纳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完善征信系统,并对省环保局、辽宁银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征信系统有关信息提供方便。沈阳分行引导和督促辖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建设项目和企业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
  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减排政策为基础,加强信贷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衔接,斩断重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严格信贷投放的环保标准,实施有差别的信贷政策,对减排成效显著地区的企业和建设项目,以及被省环保局列入鼓励类的企业,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未完成污染减排指标或被省环保局列入限制类企业和"限批"地区的企业与建设项目,从严控制授信。省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及时向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反映企业的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保合规情况和环保整改情况,定期更新鼓励类和限制类企业名单。积极督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升级达到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应根据省环保局提供的企业环保整改情况,对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适时地调整信贷的收放。
  五、切实提高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效能
  为提高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的有效性,各级环保金融部门要不断扩大与相关方面与部门的协作,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法制意识,积极防范环境问题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与新闻媒体协作,开辟专栏,宣传环境政策法规和货币信贷政策,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的协作,严肃处理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和环保法律的行为。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