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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2 生效日期: 2008-08-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闽教基[2008]6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福州一中、师大附中、福州实小、师大附小:
  近年来,为规范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安排,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我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基〔2006〕79号)、《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闽教监〔2007〕9号)、《关于重申严禁寒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的紧急通知》(闽教基〔2008〕8号)等有关文件,并于今年4月部署各地对普通中学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为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确保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义务教育阶段寒暑假、节假日共13周,普通高中寒暑假、节假日(含农忙假)共11周。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学年度校历时要结合实际,科学设定寒暑假的具体起止时间。寒假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安排4周,普通高中阶段安排3周;暑假假期由总假期扣除寒假假期及当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后具体确定,保证中小学生的总假期达到国家课程方案规定要求。
  二、鉴于高考提前到6月上旬举行,针对高三年级教学计划偏紧、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学生自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高三毕业年级学生确需组织课外辅导的,学校可在周六组织培优补差;高二即将升入高三毕业年级的学生暑假期间确需补课的,学校可组织不超过两周时间的学生补习。高三毕业年级周末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须由学校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为了便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设区市教育局原则上应对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的具体起止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初中毕业年级若确因中考提前需要组织补习的,学校可在周六组织适当的培优补差,但考虑到暑期天气炎热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暑假期间不得再组织初二升初三学生集体补习,具体报批程序由各设区市教育局作出统一规定。除初、高中毕业年级之外,中小学其他年级一律要严格执行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以及课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平日除寄宿生外,不得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三、各设区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历、高三毕业年级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起止时间,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年级补习的政策规定等,均应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依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组织的周末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活动,公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费,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或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按教育乱收费给予严肃查处;民办学校经批准组织的周末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活动所需经费可作为正常教育成本列入学费,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要加强周末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的有关文件及省、设区市的有关规定精神,严格审核学校提交的周末培优补差和暑假补习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督查,及时通报不按规定补课或违规补课的学校,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鉴于中考由各设区市统一组织,设区市教育局尤其要加强对初中学校违规组织集体补课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做到统一规范、令行禁止。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中小学补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凡不按规定或违规组织补课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执行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有关规定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规定的学校,不得参加省级评优和晋级等活动;对于已被认定的达标、示范性高中将视其违规情况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撤消其省级达标、示范性高中称号。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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