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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8-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8]5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省政府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撤减。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撤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22个(详见附表1)。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省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撤销机构的公章,要于8月31日前送交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二、保留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50个(详见附表2)。保留机构包括参照国务院设置的相应机构、国家要求成立的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对国务院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依托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编办审核把关并由省编办按程序呈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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