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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6 生效日期: 2008-12-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综[2008]273号
各区、市物价局:
    当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实施这项改革,对于公平和规范税负,鼓励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我市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08]363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成品油市场和价格监测
  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市场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从2008年12月6日起,成品油价格监测由现行的每周二、四上报改为日报,上报品种由90号汽油改为93号汽油。各区市物价局要加强成品油价格和供求情况的市场巡视,密切关注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对市场和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上报。
  价格监测及市场供求情况简述务必于每日11:30前报至青岛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
  二、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预警。立即组织力量,每日开展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和市场巡查,坚决打击趁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以及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监督预警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于每日11:30前将检查单位数量、违价单位数量、违价事实、实施经济制裁等情况书面报告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二科),传真电话:85813256。如遇市场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
  加强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实行人工值班,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稳定。
  三、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工作
  各区市物价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的组织调运和保障供应工作,全力确保改革实施前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在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政策出台后,要积极会同财政、税务、交通等部门切实抓好政策的落实,努力保障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在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要注意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整理并上报。在国家配发的宣传提纲下发后,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统一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稳定市场预期。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事关重大,各区市物价局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部门和一名联系人,并将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于12月7日通过金宏网上报。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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