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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淮安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淮安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城管局、淮安供电公司制订的《淮安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改善和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健康,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深入开展“六查一提高”活动(查污染源现状和分布情况;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查企业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完好和运转情况;查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及装备达标情况;查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全面提高环保系统执法水平)。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整治成效,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省、市、县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检查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检查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市7个日供水量万吨以上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检查2007年以来开展的造纸、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化工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5.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化工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省要求对县(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督办整治的案件,要实行新、扩、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二)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和工业危险废弃物的专项检查,促进污染减排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市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查清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将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整治范畴,各县(区)一要全面完成危险废物污染源的清查工作,查清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的名称、危险废物的数量;二要建立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动态档案;三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的全面监管。对违法的企业要严格执法,造成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各县(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
  (三)实行“铁腕治污”,集中开展重点水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为落实国务院转发《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4号)以及相关文件要求,推进重点流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2008年我市重点对大运河、淮河、洪泽湖、入江水道以及二河、古黄河等重点水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集中整治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水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重点水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严格审批。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通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环保部门按照要求,向市人民银行提供已做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违法信息,由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重点水域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各县(区)政府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4.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一要加大重点水域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二要加大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要加大对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在重点水域设置排污口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缔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四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预案,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淮安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环保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设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加强监督指导,强化考核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县(区)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工业危险废弃物、重点水域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进展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县(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强化案件管理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8—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政府将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适时组织监察、环保等部门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8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1月)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底、9月底、10月底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2月)各县(区)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淮安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陆长苏 副市长
  副组长:单国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汝华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李根发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苏君 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玉和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凤岐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 谊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 冰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市政局局长
      解家喜 市城管局副局长
      汪耀洲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侍 静 淮安工商局副局长
      牟桂荣 市安监局副局长
      高文学 市环境监察局局长
      李长俊 市环境监察局书记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汪耀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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