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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8]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3)92号),制定我市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
  一、意义与目的
  通过开展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鼓励先进,树立示范,全面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实现工业污染防治向以预防为主转变,促进企业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主动把污染治理好,把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做到与环境友好,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二、创建原则和对象
  坚持“企业自愿,政府组织,社会监督”的原则。全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三、环境友好企业具备的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企业通过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验收,每月28日市“环境安全日”组织开展丰富多采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落实“一二三四五”的要求,实现基础工作规范化、生产工艺清洁化、工作台帐标准化。
  2.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等法律法规、政策,环境行为等级为绿色或兰色。
  3.企业环境整洁优美,现场管理规范有序。
  (二)管理和组织机构
  1.企业有健全的环境友好企业创建组织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的计划、目标、制度和规划。
  2.企业将环境友好经营、环境友好营销理念纳入企业经营战略、经营决策、经营过程和管理之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重视环境友好产品宣传教育,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清洁生产意识较强。
  3.有完整的创建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三)资源合理利用与污染预防
  1.改进设计。充分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对环境造成危害,能够回收的产品要易于回收;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技术与设备。
  2.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以及万元产值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
  3.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资源,回收国家要求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固体废弃物处置率达到100%,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处理率达到100%。
  4.污染监控与管理。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污染物监测设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并同步运行。所有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排污口规范化;有完善的环保设施运行和资源利用台帐。无环境污染事故。
  5.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项目关于工艺、能耗、水耗、物耗及资源的循环利用等方面有必要的论述,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完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市环境友好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程序
  企业经自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要求,自愿要求参加市环境友好企业创建考核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1.环境友好企业申报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预审后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市环境友好企业申报表和申请报告;
  (2)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工作总结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监测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2.市环保部门受理企业申报后,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二)认定程序
  1.市环保局收到上报的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到申报企业实地核查。
  2.核查后专家组写出核查结论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核查意见进行审议。
  3.经审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命名为市环境友好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
  (三)核查对“市环境友好企业”原则上每两年复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
  1.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2.违反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法律法规经查证属实的;
  3.停产、破产的;
  4.弄虚作假或已不具备创建条件的。
  五、鼓励政策获得“市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等符合产业政策重点技改项目以及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项目(产品)的,积极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具有推广价值的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及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示范工程项目的,所报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可按环保资金管理权限优先安排环保贷款和贴息。
  (三)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推荐,参与省和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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