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保监发[2008]732号
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国经普办字[2008]16号)、《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通知》(保监统信[2008]1262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91号)要求,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系统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监局成立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三、各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经济普查机构,选调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并具体落实普查经费来源。
各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应分别成立保险业经济普查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经济普查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济普查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经济普查工作人员名单应于11月底之前报保监局备案。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对业务、财务、能源和水的消费情况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清理,规范并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为普查工作打好基础。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保障普查数据的及时汇总和上报,确保普查的数据质量。
六、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保险业经济普查的宣传活动,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普查办联系人及电话:
郭建光(统计研究处,0451-53009268)
段晓亮(统计研究处,0451-53009268)
电子邮箱:jianguang_guo@circ.gov.cn
传真:0451-53009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