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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8]247号
各区、市物价局、经发局、建管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建设局(建委)、财政局: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居民冬季正常供暖,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8]241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做好冬季供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要求,把保证居民冬季供热采暖当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加快工作进度,把价格调整与推进改革、完善补贴办法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确保供热采暖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认真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和备案等程序,并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给予适当照顾;或按照《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要求,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三、要加强对本地供热工作情况调度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城市供热应急预警机制。同时,加强对供热价格、质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水平和供热质量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切实履行职责,周密安排、细致部署,及时上报供热采暖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确保我省供热各项政策措施平稳运行。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供热采暖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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