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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3 生效日期: 2008-10-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省级机关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公共机构节能是全社会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贯彻《条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带头节能,带动全社会增强节能意识,形成良好节能氛围,发挥积极的导向和示范作用。
  二、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电子屏、杂志等宣传载体,采取知识竞赛、征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切实落实《条例》各项规定。
  三、明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节能工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依据。各单位要于10月30日前将节能工作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各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节能工作,根据上一年度用能特点和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五、认真落实节能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一整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运行管理制度、能源消费计量、统计报告制度、能源审计和消费定额管理制度、用能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奖惩制度、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等,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度化、法制化。
  六、加强能源使用与管理。对既有办公建筑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明确专人负责能耗统计与监测,分析能源消费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节能改造措施。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考量有否节能管理能力,并将节能目标与要求写入服务合同。
  七、建立能耗统计报告制度。抓紧建立能耗统计基础台帐,并将能耗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出台后,应加强能源消费支出管理,超额用能应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说明。
  八、认真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按规定聘请有关能源服务公司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九、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各部门要根据用能状况,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明确专人负责能源管理,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适时组织专业培训,颁发管理证书。
  十、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油耗核算制度。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十一、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各部门在办公楼装修改造或购买办公用品、设备等物资时,应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和环境指标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和设备。
  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公共机构应尽的职责,也是公共机构的法定义务,希望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学习《条例》基础上,对照《条例》各项规定,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狠抓工作落实,共同开创省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责任人填报表(略)
附件2: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填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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