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程企字第0940009501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工程企字第0940009501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并自即日起施行
一、采购评选委员会专家学者建议名单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之专家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得自数据库将其除名:
1.本人书面要求自数据库除名者。
2.原推荐机关撤回推荐者。
3.于主管机关进行资料查询时,未能于限期内提供资料者。
4.办理政府采购有违背法令,经检察官起诉或仍在缓起诉期间者。
5.未能公正办理评选,情节重大,经招标机关检具具体事实提送主管机关者。
6.违反采购评选委员会审议规则第14条之1规定,经招标机关检具具体事实提送主管机关者。
7.犯贪污或渎职之罪,经判刑确定者。
8.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9.受破产之宣告确定尚未复权者。
10.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11.专门职业人员已受停止执行业务、撤销或废止执业执照之处分者。
二、经主管机关自数据库除名者,于除名之原因消灭后,得再经推荐程序,重行纳入数据库。
三、第一点第四款情形,其后经判决无罪确定,经征得原推荐机关同意者,得重行纳入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