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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0 生效日期: 2008-09-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有关政策
  (一)本市市区(含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均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二)上述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基数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得让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而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累积计算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2008年底前,凡空挂户和中断缴费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200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上述人员,各区政府要组织专人逐户逐人落实,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其主动缴费续保。
  二、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奖惩力度
  (一)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区和相关部门,由市财政按每新增一名参保缴费人员奖励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的区,由市财政按未完成扩面征缴人数和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如新增扩面人员下年度没有连续缴费,由市财政按未连续缴费人数收回原奖励资金,并按省补助标准扣减各区财力。
  (二)加大欠缴养老保险费清欠力度。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由欠费单位在还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费。对未按还款协议执行的欠费单位,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三)凡未参保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兑现奖励年薪等。
  三、健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联运机制
  (一)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工作。坚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高度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二)工商部门在新办单位登记注册和核发营业执照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时、税务部门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卫生部门在核发卫生许可证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时、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在建工程项目工程备案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安全生产证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时、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交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证和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证时、市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出租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时,要协助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定期督促未参保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经贸、发改、国资、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实施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时,要核清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协助清偿养老保险欠费。
  (四)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费预征工作,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实际工资总额或计税工资的30%标准每个季度征收一次“养老保险统筹费”,同时责令用人单位在被征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在限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当期被征收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可以抵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并做好职工个人帐户记载工作。
  (五)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宣传力度,对拒不参保或欠缴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公开曝光。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审计监督,发现未参保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力度,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用于扩面征缴工作的宣传、监察、稽核和表彰奖励。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授权社保经办机构,加大对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的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未参保以及瞒报、漏报、拖欠养老保险费的行为。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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