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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7 生效日期: 2008-09-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委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8]158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建筑,以及住宅楼的商业服务网点营业部分和商住楼的公共建筑部分。
  二、凡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等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以上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参照执行。
  新建的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性投入或列入政府重点工程的公共建筑以及申报试点示范项目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标准应达到《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相关要求。
  三、所有新建采暖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技术规程》及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热工程热计量工作的意见》等供热计量政策和标准的要求,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达到供热计量要求;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四、凡我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等信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节能性能包括建筑节能率,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屋面、外墙、地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外门窗密闭性能和建筑物耗能量等性能指标;节能措施包括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措施。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为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检查监督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各级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备案,各级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专项执法检查、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能效测评和认定标识以及建筑节能产品确认(备案)等建筑节能日常监管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建筑管理、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管理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尽其职、通力协作,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监督管理、项目审批的必要内容,纳入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检测等机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做为重要考核指标。
  有关部门应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标准和技术知识作为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检测等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应接受建筑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检测等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并进一步严格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的有关要求。对未备案的项目,应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备案。对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整改。对已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当建筑节能设计确需修改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并在审查合格后5日内报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开工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中要包括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内容。
  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要求进行公示,施工现场、销售场所公示的节能信息内容须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建筑节能主要内容或措施变更的,应在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15日内,对公示内容进行变更。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和政策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竣工验收前到当地工程质量监督办理节能验收备案,并按《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要求到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办理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不断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对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及时向当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报送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材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节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修改;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在工程中使用质量合格、性能达标且经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确认(备案)的建筑节能产品,保证产品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等要求。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六)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应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技术。在建筑围护结构转角处应使用一体化、模块式的保温材料,禁止保温材料的水平拼接;对粘贴保温材料的部位,应采用错缝粘贴的方法或具有承插接口的保温材料等可有效减少热桥、先进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技术。
  七、对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行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认定标识管理,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暖期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热工性能、能耗指标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测评定。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对单体建筑颁发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和标识。获得建筑节能认定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节能建筑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和政府投入的民用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节能认定标识,并按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要求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八、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标准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检测等机构在工作中不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合格或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专项内容或未经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未按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有关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标准、政策法规等要求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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