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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9 生效日期: 2008-08-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哈质技监发[2008]150号
各分局、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气瓶检验单位,气瓶充装单位:
  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对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通过检验发现缺陷消除隐患,是保障其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目前发现个别检验单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检验时采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角阀,质量低劣,为液化石油气瓶的安全使用埋下隐患,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危险。为确保我市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质量和使用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气瓶检验单位严禁使用不合格角阀。检验过程中个别确需更换角阀的气瓶,必须采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GB7512-1998《液化石油气瓶阀》)的角阀。质量强度可靠不需更换的旧角阀,应进行维修维护,并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标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认真检验,做好记录,并出具检验报告,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检验服务。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要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对充装前的气瓶逐只进行检查,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充装,检验后更换新角阀的气瓶必须要求其检验单位提供角阀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和进货发票,否则严禁充装。
  四、各分局、县(市)质监局,要对辖区内的气瓶检验单位和充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发现检验单位有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检验许可证;发现充装单位有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行为立即制止,扣押气瓶,严肃查处。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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