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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东莞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2 生效日期: 2003-12-12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2003]9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东莞市整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莞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紧密配合当前在全市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让全市人民过上平安、祥和的元旦、春节,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由工商部门牵头,各镇区、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与社会治安相关的行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的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整治,坚决取缔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身安全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促使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致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冰和市工商局局长袁志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副局长黎自力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何丹莉任副主任。各镇区要成立由主管副镇长(区办事处副主任)为组长,工商分局第一把手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镇区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镇区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时间安排 
  12月17日至12月26日,为期10天。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危及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一)旧货市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摩托车销售、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生产、加工、销售金银首饰、手机、成品油、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美容美发、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服务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非法拼组装车违法经营行为; 
  (七)传销与变相传销违法行为。 
  五、具体内容 
  (一)从12月17日开始,用10天左右的时间,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各镇区根据各职能部门平时监管掌握的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对集中整治中查获的违法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条和第 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按规定坚决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和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三)对超经营范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按是否涉及前置审批,分别采取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 
  1、对超范围经营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以及食品、成品油、化学危险品、机动车维修等涉及前置审批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条和第  条第(五)项的规定,统一由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需要查封的,要依《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坚决予以查封。 
  2、对超范围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旧货收购销售、金银首饰加工销售、手机销售等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属有不正当竞争嫌疑的,可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 十六条封存、扣留当事人财物,其他属有投机倒把嫌疑的,可依《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二)项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3、对超范围经营美容美发、沐足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工商局东莞市联合整治美容美发和沐足行业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87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对违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成品油加工点的,如经营场所属违章搭建的,由城建部门强行拆除,查获的废旧物资交各镇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涉嫌销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镇区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从维护我市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积极支持和协调工商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整治主力军的作用,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大造声势。市、镇两级宣传部门要集中宣传攻势,跟踪报道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的进展情况,大造整治声势,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既达到整治目的,又使群众感受到政府部门良好的工作作风,切忌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负面影响。 
  (五)做好行动情况报送。各镇区工商分局负责本镇区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报送工作。要求于12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报送到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行动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联系人:温健锋,联系电话:2337211,传真电话:2337212) 
  附件:东莞市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情况统计表(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东莞市整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莞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部署,紧密配合当前在全市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打击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经营行为,让全市人民过上平安、祥和的元旦、春节,经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由工商部门牵头,各镇区、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与社会治安相关的行业、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的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整治,坚决取缔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身安全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促使全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进一步好转,为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周致纳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冰和市工商局局长袁志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副局长黎自力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何丹莉任副主任。各镇区要成立由主管副镇长(区办事处副主任)为组长,工商分局第一把手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镇区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镇区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时间安排 
  12月17日至12月26日,为期10天。 
  四、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危及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 
  (一)旧货市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摩托车销售、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生产、加工、销售金银首饰、手机、成品油、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美容美发、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等娱乐服务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非法拼组装车违法经营行为; 
  (七)传销与变相传销违法行为。 
  五、具体内容 
  (一)从12月17日开始,用10天左右的时间,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各镇区根据各职能部门平时监管掌握的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开展整治行动。对集中整治中查获的违法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条和第 十四 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按规定坚决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和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三)对超经营范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按是否涉及前置审批,分别采取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 
  1、对超范围经营卡拉OK、歌舞厅、桑拿按摩以及食品、成品油、化学危险品、机动车维修等涉及前置审批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条和第  条第(五)项的规定,统一由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需要查封的,要依《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坚决予以查封。 
  2、对超范围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旧货收购销售、金银首饰加工销售、手机销售等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属有不正当竞争嫌疑的,可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 十六条封存、扣留当事人财物,其他属有投机倒把嫌疑的,可依《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二)项扣留当事人的财物。 
  3、对超范围经营美容美发、沐足的,按照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工商局东莞市联合整治美容美发和沐足行业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3]87号)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对违法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成品油加工点的,如经营场所属违章搭建的,由城建部门强行拆除,查获的废旧物资交各镇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涉嫌销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镇区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从维护我市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积极支持和协调工商等部门开展整治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整治主力军的作用,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坚强保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市集中整治无照经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工商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中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宣传,大造声势。市、镇两级宣传部门要集中宣传攻势,跟踪报道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工作的进展情况,大造整治声势,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特别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既达到整治目的,又使群众感受到政府部门良好的工作作风,切忌工作方式简单粗暴,造成负面影响。 
  (五)做好行动情况报送。各镇区工商分局负责本镇区集中整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报送工作。要求于12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报送到市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行动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上报。(联系人:温健锋,联系电话:2337211,传真电话:2337212) 
  附件:东莞市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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