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5 生效日期: 2008-08-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8]60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市残疾人生活状况,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经费保障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持有温州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为实施对象。从2008年起,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这项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在低保资金渠道列支。
  2.对我市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年审合格为准)的贫困残疾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已向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向当地残联申请补贴。
  3.实施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民政、财政、房管、规划、建设和残联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把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政府统一安排、统一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二)实施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
  1.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制度。积极推行残疾人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规范我市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加大对残疾人种养业户等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力度,并加强管理与监督。
  2.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省属驻温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实际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地税、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依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按照全覆盖足额征收的原则和确保用于残疾人事业的要求,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
  1.实施残疾人助学工程。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机制。将中高等职业教育纳入补助范围,确保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加大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办学力度。
  2.实施残疾人培训工程。劳动保障、教育、司法、农办、残联等部门要充分运用自身优势,加强残疾人培训工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科学文化、法律知识、实用技术等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工程。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经费由省财政补助;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听障残疾人配验助听器;为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在浙政发〔2008〕29号文规定的器具标准及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照3个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补助50%和30%。申请、审核、报批等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新建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并切实加强规范管理。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居家安养的对象一般为家庭有照料条件、且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由财政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的费用标准,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其护理费由财政按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补助50%。在浙政发〔2008〕29号文规定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照3个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分别补助50%和30%。
  费用补助指导性标准:集中托养费补助为7500元/人?年;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补助为3750元/人?年。费用补助指导性标准若有调整,另行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成立班子,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成立机构,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各地要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把握残疾人等级标准,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三)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
  (四)开展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要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力争到2012年,全市6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市残联要会同市财政、地税、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八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