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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7 生效日期: 2003-10-27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业经2003年10月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市长 夏德仁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大连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被授权、委托的行使行政处罚、行政管理权的机构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服务工作不满意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诉。 
  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机关,应依照本办法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外商投诉中心(设在市外经贸局),是市政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调查、督办、处理等工作; 
  (二)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外商投诉处理网络工作; 
  (三)负责国家、省、市领导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件 
  的处理工作; 
  (四)负责县(市)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外商投诉处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对外商投资中涉及跨地区、跨部门(含司法、中直单位)投诉的协调工作; 
  (六)市外商投诉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外商投诉处理网络,设立“热线电话”,指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和上级交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行政负责人,和已批准设立或正在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作为投诉人,可以向外商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 
  第七条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 
  裁机构裁决的,外商投诉处理机关不再受理,已受理的投诉中止处理。 
  第八条 投诉人原则上应向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和与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投诉。属于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或确实不便向所在地区、部门投诉的,投诉人可以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对有关投诉处理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市外商投诉中心接到反映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对原投诉处理机关处理得当的,书面告诉投诉人;对处理不当的,可责成原投诉处理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在收到投诉人有,关投诉资料后,要做好登记并.视情况转有关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外商投诉处理机关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人。受理后一般的应在一周内办结;需要调查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30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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