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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认真做好创建平安市、县(市、区)相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 2008-06-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办[2008]12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是建设“平安浙江”的工作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最近印发了《2008年度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评审条件》(浙平安〔2008〕10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促进社会和谐、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评审条件》,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市、县(市、区)创建活动。根据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领会考核评审条件精神
    《评审条件》是根据今年我省社会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的。完成好各项考核指标,对于推进我省平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评审条件》的精神,熟悉基本内容和要求,用以指导本部门的平安建设工作。要认真抓好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使每一个从事平安浙江业务操作的人员,都能全面系统地掌握平安考核评审条件,并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高度重视平安创建工作,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各地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决定,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深入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积极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今年安全生产工作“三个确保”的总体目标,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北京奥运会胜利召开。
    三、认真落实平安创建工作相关考核内容
    (一)根据《评审条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要求各市局将今年下达分解给各县(市、区)的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国控指标)和2007年各县(市、区)各类事故起数、经济损失 “二项实际发生数”报省局。
    (二)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是指被省级(部门)、市、县(市、区)级政府及安委会(办)年度公布或挂牌需整改的事故隐患。请各市局将市、县(市、区)级政府及安委会(办)本年度公布或挂牌需整改的事故隐患名单报省局。
  (三)乡镇(街道)按规定建立或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管员,是指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 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21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建立或确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年底考核中将被扣分。
  (四)各地要继续积极配合当地平安办,认真抓好平安创建相关工作,建立和规范台账、档案,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完善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创建工作的预期目标。
    请各市将上述有关统计数据表于7月10日前报省局。联系电话:0571-87053080,87053040(传真)。 附件:1.各市创建平安市、县考核工作相关统计数据表(略)
2.各市本年度公布或挂牌需整改的事故隐患名单(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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