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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商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4 生效日期: 2008-06-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商业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培育我国知名品牌,加强对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的精神,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加快创新发展,进一步发挥老字号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领导的要求,市商业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组织开展“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重要意义
  沈阳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一宫两陵”三处世界文化遗产,同时,也拥有一批包括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这些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积淀,才形成了沈阳独具鲜明地域特色的城市历史文化。沈阳的老字号见证了这座城市各个时代社会经济和市民生活的发展历史,凝聚着历代商业前辈的勤劳与智慧,是我市优秀的知名品牌,有着广泛而又深厚的群众基础。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宝贵财富,也是城市的历史名片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瑰宝。
  沈阳的老字号主要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居民服务等众多行业,大多创立于晚清和民国时期,经历了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经受了社会变革的动荡和市场激烈竞争等各种考验,有的已不复存在,有的生存发展到今天。老字号企业数量减少、经营萎缩、生存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状况,引起了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已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自主品牌建设的精神,促进民族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传承和弘扬城市历史文化,增强城市文化魅力,扩大城市对外影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也是传承优秀商业文化,弘扬商业道德,构建和谐商业和诚信商业的集中代表和重要体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认真做好“沈阳老字号”推荐申报工作
  组织开展“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是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市商业局将牵头组成由各行业组织、商标、质量、历史、法律等方面专家参加的“沈阳市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沈阳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和相关工作。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好“沈阳老字号”的推荐申报工作。
  (一)健全组织。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老字号推荐、申报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市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下同)。
  (二)开展普查。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字号企业进行一次普查,全面了解老字号发展状况,填报《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将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7月10日前报送市商业局。
  (三)推荐申报。各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沈阳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沈阳老字号”,指导企业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7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商业局。对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权属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已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本地区企业,既是“沈阳老字号”,不需重新参加认定。有关表格可从沈阳市商业局网站(www.sysyj.gov.cn)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市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联系。
  联系人:刘绍鹏电话(传真):22721804
  Email:lsp445548@sohu.com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沈阳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一、名称沈阳老字号TheTime-honoredBrandofShenyangChina
  二、定义
  沈阳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地域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企业和品牌。
  三、认定范围沈阳市行政区内从事餐饮、零售、食品、居民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四、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明晰,无争议的。
  2.企业创立于1956年以前。
  3.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鲜明的地域民族特色和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8.合资企业仍保留原企业名称(字号)、商标,且传承其产品、技艺或服务的。
  五、认定方式
  1.由市商业局牵头组成有关行业组织、商标、质量、历史、法律等专家参加的“沈阳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沈阳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和相关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已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本市企业,既是沈阳的老字号,不需重新参加认定。
  六、认定程序
  具备“沈阳老字号”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由市老字号认定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并报所在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
  2.资料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情况介绍的书面材料,包括企业创立、企业沿革、企业文化、产品、服务项目等;
  (4)企业历史年代证明;
  (5)企业创始人、传人的有关历史资料;
  (6)有关企业的历史图片、报刊、年鉴、地方志等其他有关材料;
  (7)企业荣誉和著名产品证书等复印件。由所在区、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并报市老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3.调查鉴别: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认定委员会。
  4.认定评审:认定委员会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专家对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沈阳市商业局网站上公示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认定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沈阳老字号”。
  7.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沈阳老字号”以沈阳市商业局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沈阳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5日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审核备案。
  2.“沈阳老字号”企业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沈阳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本认定规范由市老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沈阳老字号”申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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