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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3]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关于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质量低劣,其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将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危及到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从2002年7月l日起,已明令禁止生产地条钢及用地条钢生产劣质钢材。我省有关执法部门也多次组织对非法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企业进行打击和专项整治。但是,效果不明显,打击之后往往出现反弹。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彻底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根据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都《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技监局管发[1989]3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为依据,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行动,以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点为重点,对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实施专项治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行为,促进钢材市场的进一步规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摧毁我省范围内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生产窝点,促使区域性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钢材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建筑工程所用钢材监管得到进一步强化,防范劣质钢材进入建筑工地的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整治效果基本满意。 
  三、整治要求 
  1.以取缔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生产窝点为整治重点,包括所有生产地条钢的小炼钢厂,所有使用地条钢的小轧钢厂,无生产许可证生产螺纹钢或有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违法行为的钢铁厂,使用钢坯切头、切尾、中柱管、汤道钢、废旧道轨等废旧钢材生产各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的小钢铁厂。 
  2.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相对集中的区域为整治的重点区域。主要是:郑州市的莱阳市、新郑市、中牟县、巩义市,安阳市周边地区及安阳县,洛阳市的西工区、偃师市,淮阳市的台前县、清丰县,商丘市周边地区及水城市、民权县,开封市周边地区,平顶山市的湛河区、叶县、宝丰县、汝州市,新乡市的辉县市,信阳市周边地区,南阳市周边地区及镇平县,焦作市周边地区,许昌市的长葛市。 
  3.以辐射面广、经销假冒伪劣钢材的市场为整治的重点市场。 
  4.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小城镇建筑工地为重点整治工程。 
  5.总体要求:对生产、加工、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企业要做到“五彻底”,即:彻底断电、彻底拆除和没收设备、彻底没收原材料、彻底拆除厂房、彻底没收其产品。 
  四、时间安排和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9月开始,12月底前完成。分4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省辖市政府要认真对本地每一个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将有关情况综合汇总到《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于8月30日前上报省整顿办。各地务于9月5日前走出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拆除生产设施,整治钢材市场 
  当地政府向每一个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企业送达立即停产、限期拆除生产设施通知书。对逾期没有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时间,联合行动,实施强制拆除、送到指定的地方集中销毁。全省统一行动的时间为9月6日至9月30日,届时各级主管领导要亲临一线指挥,新闻媒体对整个行动要及时宣传报道。 
  在对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集中取缔的同时,各地要组织力量对钢材市场和建筑工地进行执法大检查。全省统一行动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检查验收,督促督办 
  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要向省政府写出专项整治报告。11月1日至11月30日,省整顿办将统一组织力量,按照整治要求,对各市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把好检查验收关,对在整治工作中失职演职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地方,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巩固成果,防止反弹 
  集中统一行动结束后,对省、市确定的重点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建章立制,加强监管,严防死灰复燃。此项工作在12月底完成。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整治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省整顿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办查办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各省辖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整治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工作的领导和实施工作。 
  (一)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小轧钢等企业实行关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经营企业,没收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及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 
  (三)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违法生产、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规,吊销不法生产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建筑施工中违法违规采购和使用劣质钢材制品的问题。 
  (六)电力部门负责拆除地条钢生产企业和用地条钢为原料生产加工劣质钢材的企业的供电设施,并确保以后不再为生产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企业供电,谁供电追究谁的责任。 
  (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刑事案件以及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销售或收受贿赂,给生产、销售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的违法分子开绿灯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行政区划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中不顾国家和全局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或整治工作不力,不能扭转局面的以及本次整治后再出现反弹的,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在行政执法中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罚过放行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四)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推动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各省辖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在查处工作中,要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不论涉及到什么人、什么单位、什么特殊背景,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决不手软。 
  (五)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各地要从8月30日起,每周五将本地地条钢和劣质钢材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以文字和表格(见附件3)形式电传或报送到省整顿办,对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谎报。 
  (六)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制订综合治理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凡以后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 
  附件: 
  1.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地条钢和劣质钢材生产窝点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略) 
  3.查处地条钢和劣质钢材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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