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商发[2008]13号
为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白色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和商务部《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大连市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作如下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连市范围内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停止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各商品零售场所对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应当明码标价,禁止低于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或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各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有偿塑料购物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提供便利。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绿色、环保和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鼓励市民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性购物袋。
四、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以及商品零售场所内对外出租超市、柜台的,由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大连市商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各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七、大连市商业局举报电话:83600632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举报电话:12358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8435859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商业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