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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0 生效日期: 2008-05-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省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江苏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指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领导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确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
  (三)根据有关单位请求,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对非法集资的调查取证、性质认定等处置工作。
  (四)督促和指导各市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五)办理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江苏银监局,省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法制办、林业局、通信管理局,人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以及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参加。
  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江苏银监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处室,并确定相应的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江苏银监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二)省金融办:协调、督促各市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履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职责。
  (三)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依法认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查处;需由政府层面协调的,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五)省法院、省检察院:督办、指导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起诉、审判等工作。
  (六)省法制办:负责省内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咨询等工作。
  (七)人行南京分行:负责监测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资金去向等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
  (八)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地税局: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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